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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权类型 |
行政许可 |
法定期限 |
20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核准(20 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,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 10个工作日,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) |
权力来源 |
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》(国发〔2014〕53号) 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》(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) 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(国发〔2004〕20号) |
承诺期限 |
15个工作日(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) |
实施机关 |
发展和改革局 |
咨询电话 |
0913-2386189 |
责任科室 |
发改科 |
监督投诉电话 |
0913-2386056 |
办事对象 |
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、外商独资、外商投资合伙、外商并购境内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单位 |
办理地点、时间 |
经开区管委会经发局426 法定工作日 8:30-12:00 14:00-17:30 |
申报条件 |
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、外商独资、外商投资合伙、外商并购境内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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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材料 |
1.项目备案请示文件; 2.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; 3.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; 4.与管委会签订的《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合同》; 5.营业执照副本(核原件,留复印件); 6.项目节能评估批复; 7.开发企业资质证书(房地产项目); 8.规划设计条件书(房地产项目); 9.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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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流程图 |
申请人提出申请-审核材料受理-根据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-审批-出具核准批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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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情况 |
不收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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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依据 |
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》(国发〔2014〕53号)第十二项外商投资 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中有中方控股(含相对控股)要求的总投资(含增资)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,总投资(含增资)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(不含房地产)项目,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。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(含增资)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,由省级政府核准。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中有中方控股(含相对控股)要求的总投资(含增资)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,由地方政府核准。 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》(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)第四条 根据《核准目录》,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:(一)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中有中方控股(含相对控股)要求的总投资(含增资)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,总投资(含增资)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(不含房地产)项目,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。(二)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(含增资)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,由省级政府核准。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中有中方控股(含相对控股)要求的总投资(含增资)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,由地方政府核准。(三)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《核准目录》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,按照《核准目录》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。(四)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,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。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,核准权限不得下放。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,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。 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(国发〔2004〕20号)第十二项外商投资 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中总投资(包括增资)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、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。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中总投资(包括增资)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。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、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、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;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、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(增资减资、转股、合并)事项,由商务部核准。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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